
有天,有個hopkins的朋友說我們這樣對待陳雲林,陳雲林也有人權。
對於這點,我只想對他說,那在黑龍江被他強暴的護士就沒人權囉?還是他的認知下強暴算是被認可的人權之一?當王金平跟他談到撤飛彈時,他可沒有顧到台灣人的人權,依舊不列入考慮。那我們也還是只是對他喊喊叫叫,對他來說不痛不癢,應該不算侵犯到他的人權吧?
今天在探討的議題是內政部協同軍警的處理方式是否適當。
實例一,當Freddy在路上只是穿著表示自己認可的理念卻被警方推向牆的狀況,警方是認為那是現行犯囉?還是根據古老的刑法100條?若是前者,這是我不知道犯的事哪條法,因為我也很想穿著那件衣服走在路上,因為身為台灣人真的很驕傲,不需要躲躲藏藏。若是後者,那警方就直接強姦了我們的自由意識,只是在他們認知下的嫌疑就可以不需證據的把我們的權力奪走。
實例二,警方用刀片拒馬阻擋民眾?當然啦,為了保護特殊人等,用拒馬無可厚非,這是體諒警方的辛苦。然而在上面裝刀片,除了保護的意思之外,還是加上了攻擊的意念,這種方式才是對人權的迫害吧。
實例三,殿後的鎮暴部隊不時飛舞的警棍?警方應以保護為前提吧,所以拿盾牌是很合理的,我是不大相信徒手的人是可以打破盾牌,對於飛舞的旗幟跟飛來的飲料,幫幫忙,那盾牌搞不好連子彈都可以擋的(還是那是mic的?所以品質不保證,那警察你去跟陳雲林要你的人權,他就在你背後啊)。如果警方這時可以用警棍,那下次拿槍也不意外了,對他們來說以攻擊之實行保護知名是具有正當性的話,人權在那裡?
我對於民進黨這次上街頭表示贊同,卻對其戰術跟策略不敢苟同。這時代已經不是當時猛衝就會有效的了。真的需要好好想想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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